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此规定,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履行义务:一是按出资方式履行义务;二是按出资数额履行义务;三是按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如果你当时购买一台机器并未要求夏某还款,就应视为你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视为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规定,应按你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但如果你为夏某垫款购买机器,且约定夏某归还,则应认定夏某实际上是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则夏某有权要求按照原协议上约定分成,同时只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