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人: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 利息,即月利率为 %,年利率 %;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二〇 年 月 日至二〇 年 月 日),逾期按月利率 %计算; 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即二〇 年 月 日借款方一次性还给贷款方本息 共计 人 民 币(大写) 万元整;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 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 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 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