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购包邮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第一种可能是,网络购物纠纷实质上是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消费者在二者之间有选择权。
第二种可能是,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协议无效时,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旦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管辖,便不得变更,除非该管辖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消费者要想消费往往必须先在某网站上注册,签订该网络的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而在用户协议中往往注明“有关争议纠纷,应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据此出现纠纷后消费者需要远赴卖方所在地起诉,由于路途遥远,往返车费、住宿费、误工工资等损失往往使消费者得不偿失,令消费者在维权还是“弃权”的选择中陷入两难。
第三种可能是网络购物纠纷案的法院管辖因为“包邮”和“不包邮”而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管辖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可以的。而确定网络购物中合同履行地究竟在哪儿,又涉及到“包邮”和“不包邮”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网络购物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果是“包邮”,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是“不包邮”,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
综合以上可能情况,笔者建议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可以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原则,对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倾斜性保护。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同时有效威慑和减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当然,双方如果在合同管辖上有合法协议的,应遵守协议;协议无效时,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