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离婚的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于这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转移财产离婚借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根据《婚姻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则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仅对离婚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作为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就能向离婚后的双方追索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