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农村房屋首先要符合身份要件,也即买受人必须为本村农村户口的村民。
2、因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购买不动产(无论农村房屋还是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如村民委员会、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物权证书(如房地产权证),否则即使协议有效,物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一旦涉及第三人利益,就会产生第三人权利优于买受人的情况。及时行使权利是法律对每一个人的要求,怠于行使权利极有丧失权利的可能。
3、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对房屋有处分权。所谓对房屋有处分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是出卖人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进行房屋出卖行为。毋庸置疑,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绝对的处分权。如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需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来说,表见代理行为虽然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但对买受人来说仍然有效,但是这种情况下需要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出卖人构成表见代理,一旦引起纠纷,就加重了买受人的举证负担。
4、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涉案房屋之时还应尽到善良审查的义务。所谓善良审查也就是说买受人应当对出卖人对房屋的处分权进行合理审查。这种合理审查主要包括对房屋登记产权人、房屋同住人、房屋户口及水电费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5、买卖房屋过程应规范并保留相关文字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约定明确并经出卖人和买受人签字,明确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另一方面,更要注意保留房款支付的证据,支付房款出卖人应出具收条,房款支付方式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付款,以保留房款流动痕迹;再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应依照房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尤其应由房屋登记产权人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