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中非常普遍,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关于无偿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看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为被帮工人,在因帮工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陈某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帮工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根据陈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陈某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