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