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也就意味着2万元以下赔偿医疗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另外,还对索赔在2万到10万元、10万元以上不同数额的,做出不同的处理。
座谈会上,多位律师提出了意见。“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是不理性的,会提出一些过高金额的索赔要求。”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辉说,他认为不应该有过多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对于2万元大家也有不同的理解,2万元到底是实际索赔成功的,还是主张赔偿的呢?宋辉说,在医患关系本身就比较敏感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张云律师曾经在医院工作,专职处理医患纠纷。对于草案中提到的2万元,他说:“如果真这样规定,那么大部分医院内部的和解将难以进行。”他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希望从法律层面让患者及其家属相信,要按照法制轨道索赔,但现实中医患纠纷在医院内部和解还是主流。张云认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会让医院受束缚,另一方面也会让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把事情向外推,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所以我认为不仅仅是数额的问题,这种制度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关系?
很多医疗纠纷的解决,都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的第五章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章引发了律师们的讨论。宋辉提出,医疗纠纷是不是首先都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可能造成了医疗伤害的,是不是还要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呢?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17年、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金宝也提到这个问题。“如果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单纯从民事责任追究的角度来讲,要确定是否为医疗过错,那么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赔偿责任就可以了。”王金宝说,医疗事故鉴定没必要单独列出,只需根据上位法执行便可。
律师张云建议,将第28条中“双方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张云指出,绝大部分患者的诉求是获取赔偿,所以他认为医疗损害鉴定就可以解决,而不是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过,律师宋辉不同意张云的观点,“我还是坚持医疗事故鉴定先行,还是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宋辉说,这其实是要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