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及其特点解释如下: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我国的刑种是立法者在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各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运用效果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首先,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其次,主刑与附加刑的分类是由刑法规定的;再次,刑罚种类的先后排列是刑法规定的。
5.体系确立的依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目的的实现。我国刑罚体系中,无论是刑种的选择,还是刑种的分类,抑或是刑种的排列,都是立法者从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而确定的,不是随心所欲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