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长沙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是这样看的: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题目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看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看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看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看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看的权利。
上述划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 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划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的详细操纵办法,离婚当事人仍旧明白。
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匡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划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题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正当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前提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讯实践,提出如下详细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糊口: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糊口的; (2)有抚养前提不绝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糊口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糊口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糊口,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糊口,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尽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养能力的; (2)子女随其糊口时间较长,改变糊口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糊口,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糊口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糊口,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糊口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糊口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糊口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上述解释简朴划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抚养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供法院审案参考合用,由于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题目,涉及到人身题目,所以仍是详细案件详细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合用上述划定。
律师建议: 鉴于上述,离婚确当事人,假如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假如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糊口;
3,假如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匡助照望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入往,寻找一份收进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忽然改变孩子的糊口方式,假如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
究竟,离婚后孩子仍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旧享有探视权;究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
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