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办理收养的条件是: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30周岁。二、 具备上述条件后,应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三)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调查证明。三、 收养人来申请登记办理
(一) 交220元实地调查费(费用不退)
(二) 经过实地调查情况属实后,予以公告,两个月后办证;
(三) 经过实地调查发现申请所项不符,不予办理,被收养人应送交社会福利院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