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好的情况就是争取到债务人的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一般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只是债权的强制执行能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如果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便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但是债务人在把债务清偿后,不能以债权超过诉讼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务。但是呢,如果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债务呢?犬神认为,这个时候应该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让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于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当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是盖章,就会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这样会对债务人的范围存在争议,所以犬神认为这规定中的债务人就应该包括债务人本人和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最后就是争取到跟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和跟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话,那么法律是会给予保护的。但是法律上没有说明债权会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犬神认为在双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应该视为对此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