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下列行为损害的,可向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您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您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应以书面形式并写明: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3)赔偿要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另外,还应注意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是从受到侵害事实发生之时计算的。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检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还应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消费者和被投诉的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