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 证明遗嘱 每件收取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 保管遗嘱 每件收取60元。
(三) 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取300元。 2、未经公证的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取500元。
(四) 保管遗产 收费由双方商定。
(五) 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取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