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预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门面房延期交付违约金就要这样处理。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2010-8-31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