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首层产权人以不能乘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则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二层住户就会以不需要电梯服务为由(自己爬楼梯),拒绝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三层、四层甚至高层的人都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交纳费用,其结果是没有人交纳电梯费用,电梯服务因而停止。最终损坏的将是全体产权人的利益,物业的保值和增值目的又从何谈起?
由此可见,首层住户交纳电梯费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也不排除首层不交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销售前,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明确规定并经全体购房人认可,或者楼内全体产权人会议明确决定首层住户不用交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说明》中也明确了这一原则。毕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活动双方约定优于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