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其实是一个很虚的东西, 无论是 《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甚至是《就业促进法》都没有相关的条文予以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曾经的应届毕业生,我本人是很反感这个东西的,但同时作为一个理性的的法律人,我在这里还是提供一点理性的法律意见吧。
1,何为【三方协议】?, 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2,毕业生违约以后如何处理?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3,为什么要承认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学校每年在快到毕业季的时候,都会为应届的大学生、研究生在校园里提供各种大大小小的招聘会。 用人单位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参加人才交流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有的甚至横跨祖国的东西南北,去学校寻找人才。用人单位抱着极大的希望通过笔试、面试(一面、二面、三面)等形式挑选出适合自己公司的人才,并与之签订三方协议。一旦最后毕业生反悔违约,试想,用人单位的损失多大的,对人才的渴望将会落空,这种打击将是巨大的。 并不是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像国有四大银行、中国石油等那样有能力承担起这种毕业生违约后的损失。因此法律是公平的,赋予了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三方协议”法律效力。 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靠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说三方协议违约金10000元你是要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