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超过时间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期限从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日起计算,对判决不服的期限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期限是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不可抗力除外。
2、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上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状要写明请求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证据是否有误、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及对判决的意见。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是上诉请求中未涉及的内容,一般不审查。
2、二审仍可以进行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裁定为例外。径行判定,是指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一般有四种情况:
(1)一审就不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上诉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律
1、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是指实体法即民法等)
3、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还是一审,一审判决后仍可以上诉。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般有,审判本案审判员、书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注意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不影响一、二审判决的执行。
(五)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请求司法保护权,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其他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前提,包括起诉和反诉,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反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行使其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可以请求别人给予法律帮助,因此一个当事人可请2名委托代理人;
(3)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承办本案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5)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权,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
(7)自行和解权,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申请执行权,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还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