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据上海的动拆迁案件来看,需要区分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两种情形来看。
一.公房拆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对拆迁款予以平等分割,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为:1.在房屋里居住满一年;2.户口在房屋里;3.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分房。如果是公房拆迁,其中同住人认定的标准比较难、也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分析认定。
二.私房拆迁。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法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