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复议的对象是怎样选择的参考如下, 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县级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5、 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