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是需要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 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社会背景信息;
(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
(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
第五条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第六条 律师应当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违法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或重新犯罪。
第二章 收 案
第七条 律师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律师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当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律师受理委托或接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应向委托人或未成年人其他家属了解以下情况: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委托人或其他家属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五)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六)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七)委托人或其他家属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情况;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九)已经进行的前期工作及各种信息;
(十)其他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第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批准聘请律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