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如下: 委托人(承租方): 身份证号: 居间人: 地 址: 本人通过庆阳市西峰区家庆房产经济人 带看位于 省 市 区 街道 号栋 室,出租方登记价格为 元,本人同意并认可以下各项条款: 一. 居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止。 二、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时,视为居间人居间成功,委托人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出租价第一个月房租的50%,作为服务报酬。 三、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1、 本合同存续期间,委托人及其直系家属不得私下与经本居间人居间的出租方达成房屋租赁交易,损害居间人利益,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应向居间人一次性支付房屋登记出租价格的第一个月房租视为违约金。
2、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即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完毕;若委托人拖延或不予支付,视为违约,委托人应向居间人一次性支付房屋登记出租价格的第一个月房租视为违约金。
(二)居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在合同存续期间,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租方登记价格的第一个月房租支付给委托人;
2、 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服务约定收取看房费的,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租方登记价格的50%支付给委托人; 四、委托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所签订的相关文件,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均为本合同附件。委托人如不履行确定义务,应当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 联 系 方 式 : 经济人: 邮件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