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养殖业)补偿标准说明
1、养殖水产品的补偿标准根据用地时间结合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时期,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2、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来确 定补偿金额。以上两种情况的设施补偿按20%计算,相关设施补偿标准详见明细表。
3、每亩鱼塘补偿标准低于该地区青苗补偿费的,按青苗费补偿。
4、塘里的护坡、固底等设施不论新旧一般按15元/2标准计算
(不计折旧)。
5、养殖塘开挖费8元/3,每使用一年折旧10%,折旧期限为10年,超过10年的,保留残值1元/3。
6、粗养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补偿标准的50%一60%计算。河沟鱼塘按精养鱼塘同期标准的15%一25%计算。
具体补偿标准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