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作为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的。本案中,罗某与原告的哥哥签订赔偿协议处分他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已非无因管理中“管理”之意,况且无因管理之债只发生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而不发生在受益人与第三人之间。
二、下列性质的合同债务不可转让:
(1)性质上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
(3)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其中,性质上不可转让的合同债务主要是指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和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务,而不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均会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而这种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民事法律关系)能用金钱衡量和评价,具有可处分性。因此,合同之债的转让同样适用于侵权之债。另外,对于合同债务中债务的可转移性不如合同债权让与中对债权的可让与性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