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同未成年子女会面、联系、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国一直比较注重传统的儿孙满堂,爷爷奶奶对子孙尤其疼爱,但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未规定其他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制定时没有规定探望权,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该项权利,第38条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从法律意义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一般由父或母本人实施,其他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也不能代替。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是夫妻两人的事,包括婚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等权利义务都由两人享有、承担,不为其他人包括爷爷奶奶设定权利义务,包括探视权。
但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乃人之常情,尤其是你儿子由爷爷奶奶带大这种情形更是如此,这样做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没理由加以禁止。因此,孩子的父母可以对此进行沟通,在探望子女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可随同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