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限定,军人十级伤残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准许,由所在部队按照限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丧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准则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丧命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
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4、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掉、解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6、残疾军人凭有效资料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