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老师法》第8条明确限定:老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一个称职的老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更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这一点,。
2、按法律限定,除了经过国家授权的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罚金的权力,不顾是学校,还是老师,对学生罚金都是违法的。也有违师德、与老师为人师表的角色极不相称。与《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法》等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3、老师能够适当批评并教育学生,不能体罚学生,亦不能对学生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