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中,第28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由于人工义齿的材质不同,安装方式,加工方式以及寿命等因素影响义齿便宜的几百,贵的上万一颗,就一般的烤瓷牙来说300到1000元左右一颗,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承担超出的标准产生的费用,那么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