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1.诊断证明原件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