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或者不申请,逃避交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对屡次实施前两款做法,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数额计量。 有第一款做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职责;但是,五年内因逃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