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子、保质期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子、保质期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