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限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水的起算时间为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为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薪水”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受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无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薪水,而不顾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无任何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