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如果北双方认可,那么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中相左的内容将以补充合同为准。原合同没有涉及或者涉及北补充合同从新认定的,也以补充合同为准。 补充协议是基于主合同共同协商制定的,所以有效期当然是合同约定的一年期,而您所阐述的是合同里约定了到期后自动顺延,但是补充合同写得是合作期满,双方未续约,则终止合作;个人意见这里是变更合同而不是补充合同,所以不应该将补充协议认定为了一个补充合同,而应该是对主合同的修改,所以应以最新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应再次协商是否续约,若不续约,则终止合作了。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