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限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能够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有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限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有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限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