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出具户籍所在街道证明)。更改姓名须经区公安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 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 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 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注:另外要提醒的是,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