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与走私人通谋,是成立走私罪共犯的前提。因为,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没有通谋就难以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未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保管等方便的,可能构成窝赃罪或其他犯罪,但不能定走私罪的共犯。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为走私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以上是走私罪共犯的具体内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