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就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应或体现出这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惚、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这些情况,有的可能就会表现出来,有的则压抑在当事人的心里,外人无法获悉。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因此,应当注意从有关证据之间的联系着手,客观认定“精神伤害”事实的存在。
从证明的角度讲,经常殴打家庭成员,即使没有造成轻伤害甚至轻微伤害,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经常事实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导致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