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的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拘押在监牢里,很容易使不同的罪犯间发生交叉感染,相互影响,传授犯罪经验或技术等,即“监狱也具有犯罪学校的一面”。等释放后,不思悔改,容易再次犯罪。
其次,由于对受刑人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短,刑罚惩罚的功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即刑罚的威慑机能减弱,对受刑人开展教育和矫治目的达不到,有违教育刑论所倡导的医治犯罪人之“病态”的目的。从另外一个层面讲,由于受刑,可能丧失原来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待释放后无所适从,容易自暴自弃,造成社会不稳定,有碍于其“重返社会”。
再次,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人很多是初犯或仅有轻微的犯罪行为。这些人主观恶性不大,有羞耻之心,愿意悔过自新。但把他们投入监牢,就等于贴上犯罪之人的标签,损伤其自尊心,同时,使他们丧失对拘押的恐惧感,很容易成为累犯,使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