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老师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其理由是:
一、老师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规章制度中,罚款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
二、中小学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对他们处以罚款。 其次,老师罚款与教育法相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乱罚款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罚款,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僵化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以罚代管、僵硬的教育方式,并不能使学生心服口服,反而易引发拜金主义倾向,这同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应当即停止。 可以向学校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