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人口失踪满两年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失踪满四年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宣告为失踪人,由法院指定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从代管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费、债务、费用。
3.宣告死亡的,财产应先偿还所欠税费、债务、费用后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