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执行的顺利实现,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但是,如果保全申请本身是错误的呢?保全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问题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于何为申请有错误只字未言。
司法实践中,首先,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
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
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其次,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最后,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