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
(一)、未获到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注销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被暂扣期间行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获到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被注销、暂扣的人行驶的;
(三)、导致交通意外后逃跑,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出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逼迫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行驶要求行驶机动车,导致道路交通意外,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背交通管制的限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有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导致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违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导致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做法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能够并处注销机动车行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能够并处十五日以下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