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看来是学生在校军训时,发生了一些事情。根据2012年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教官的军训行为导致受训学生身体受到明显伤害甚至伤残,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官是为了纠正军姿、步伐等,而轻微地、偶尔地、在合理的限度内,对不特定的那些姿势不标准的学生的身体或四肢进行外力打击,没有伤害后果,哪怕是皮肤出现小面积的红肿,并无大碍的,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没有法律责任。要知道:教官们,他们在平时的训练中是非常严格的,是要流血和掉肉的!你们所受的疼痛和他们相比,真是微不足道。军训的意义在于:要让你们这些平时懒散、没有纪律、没有自信的人快速成长,成为能够经历风雨的人,具有钢铁般的意志!另外,教官“辱骂”、“用粗言粗语教育”,同样可以理解;如果用语极其恶劣,令常人都无法忍受,则有可能侵权。磨炼吧!人生之路还很漫长。祝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