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内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男方)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属道德调整范畴,有人主张将其定性为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犯罪一样以刑法予以调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侵犯妇女 性的权利即违反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性生活只有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质上才是合法的。婚内强迫性行为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婚内的强迫性行为是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极度蔑视,不能因合法的婚姻形式而掩盖其非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