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数量要求)
(一)加重情节
1.武装掩护。
2.以暴力抗拒检查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数量累计计算,不需要提纯。
(四)既遂 走私——进入我国
贩卖——卖出去
运输——进入运输状态
制造——造出来
(五)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什么时候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符合累犯的,直接按累犯认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包括给第三者持有。
(二)认识到是毒品。
(三)吸毒者持有毒品的数量符合本罪要求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一)仅限于境内买卖。
(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成立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一)与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是普通条文与特殊条文的关系。
(二)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及其毒品、毒赃。如果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成立包庇罪。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实行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以上是2017毒品犯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