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去世的,应当发给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的一次性抚恤金。
2、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教师是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因此,教师去世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应当执行上述标准。因1983年已经退休,且系病故,所以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