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无有效证照但房屋所有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7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且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2、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①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