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过去我俩大都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惹起的片面理解,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导致极大的危害。
(一)委托的产生、发展是由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本领,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置,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规则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限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联盟物业管理的事实上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多少个方面: 1.合同的目的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限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限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概念的界定。依据这条法律限定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处置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置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
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置,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事实上上人人都不顾,也不能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