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老人料理家务也是一种劳动形式,其劳动虽然没有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同样对家庭的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即创造价值,是家庭共有财产,老人可以分得。
(三)家庭财产共有人并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时间,但对共同财产形成未做过贡献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本案中被告也曾在这个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她是未成年人,所以就不能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其在本案中能够取得涉案房产部分产权的依据在于李农跃的遗赠而非作为共有人。同时,对家庭财产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分割时要考虑贡献大小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于贡献大的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