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下面举例说明员工离职后在新公司所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